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8********,汉族,文盲,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昌图县*镇*村*组*超市,趁老板秦某某在货架上帮助顾客取货之机,将桌上的OPPO手机放入自己包中盗走。经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委托亲属刘某某将吴某甲盗窃的OPPO手机还给被害人秦某某。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昌图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铁岭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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