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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镇**行政村**庄*号。2015年10月12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9日(除夕)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车至李某某居住的楼下,撬其家中的卷闸门,并且提着李某某的名字大声辱骂,李某某的儿子李某1听到骂声后从被撬坏的卷闸门下钻出质问陈某某为啥骂其父亲,就被陈某某一棍砸在头上,荣某某听到儿子李某1的喊叫也赶到楼下,被告人陈某某欲开车逃离,荣某某阻拦,陈某某驾车强行离开现场,荣某某、李某1追到被告人陈喂喂家,李某1的姐姐李某2、姐夫王某某也赶到现场,双方又发生打架,后被劝阻。李某1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双方民事部分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协议书等;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

1、​ 证人证言:证人荣某某、陈某某、李某1、王某某、陈某1、李某3等证言;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法医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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