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75********,汉族,在职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合作市**镇人大主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住合作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斗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6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合作市**镇**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三农保险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住合作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合作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斗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担任**镇**村包片领导期间,在管理该村牛羊保险费收缴、赔付及扶贫互助资金发放等工作中,指使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3月8日、2018年8月9日私自截留、侵吞牛羊保险赔付金96480元,斗某某从中获脏4890.27元。
2018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11日刘某某指使斗某某挪用扶贫互助资金300000元供其个人用于营利活动和他人使用。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7日全部归还。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在调查期间积极退赔,真诚悔罪。
2018年12月27日,斗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贪污保险赔付金5640元。2019年9月2日挪用扶贫互助资金48000元供个人使用,案发前于2020年5月19日已归还18000元,审查起诉期间,斗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赔,真诚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南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财务凭证等书证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严重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截留侵吞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挪用扶贫互助资金,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刘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强
检察官助理:马云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0941****
2.被告人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400****
3.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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