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县,户籍所在地**,住朝阳市龙城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逮捕。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和周某某因住宿问题和某某某、赵某甲发生争执,后赵某甲报警。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民警李赵某乙、胡某某、辅警牟某某在依法到本市双塔区胜利桥春华旅社了解情况时,于某某采取谩骂、手抓民警脸部的方式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将民警赵某乙所戴的口罩撕破拽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杰

检察官助理:张钊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