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无业,住东乡区**乡**村**组1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穿拖鞋驾驶赣F0****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乡往东乡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国道东乡区724km+100m路段(**乡**村),与前方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被害人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揭某某经东乡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02时05分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遇前方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佩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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