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住**镇**街。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五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涉嫌赌博罪,经五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五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五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五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3日下午,郭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在五寨县闹儿沟村北面梁头的玉米地组织张某某、靳某某、杨某某等三十余人用掏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负责放哨,两次共获利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陈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三十余人赌博过程中负责放哨,获利人民币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五青
检察官助理:周星花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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