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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黎某某、区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房,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同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区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栋**房,务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6日重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区某某经合谋后,利用黎某某在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提取复审的工作便利,由黎某某提供样版给区某某,由区某某通过淘宝网下单订制的方式,伪造《房地产权证》等资料交由黎某某,由黎某某通过盗取其他同事在肇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密码登录系统后私自审批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为不符合条件的何某文等人非法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按提取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区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巧玲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区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11张,移动硬盘1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4.《量刑建议书》20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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