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52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3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360小区附近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新
检察官助理:郭彦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号1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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