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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王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5月10日被高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16年7月7日和2018年6月19日分别被高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和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至4月多次到高平市旧变压器厂家属院,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对旧房屋内的财物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赵某某的旧屋,将闭路线扯断,把电视机机顶盒盗走。后因机顶盒不能正常使用,该将机顶盒丢弃在高平市**村附近的河道里。被盗机顶盒未追回。

2.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某某某的旧屋,将屋内沙发上的两卷卫生纸、柜子内的一把手钳、一把改锥盗走。该又至隔壁郭某某的旧屋,将屋内的两桶油漆盗走。被盗油漆追回一桶并发还被害人,其他被盗物品未追回。

3.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某某某的旧屋,没有盗窃上财物。该又至隔壁郭某某的旧屋内,将屋内的铁梯子盗走。后该因害怕母亲责骂,又将被盗梯子丢弃到变压器厂家属院。被盗梯子已追回。

4.2020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赵某某的旧屋,将屋门破坏,把电视机盗走,后该将电视机卖给一收废品的陌生女子。被盗电视机未追回。

因委托鉴定的被盗电视机、机顶盒等财物无实物,无购买票据,规格、型号、质地等基本信息不详,无法对其作出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郭某某和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破坏手段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有盗窃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居原籍,联系电话159350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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