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20时55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鞍山****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辽C*****号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常青广场西口处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铁东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郑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郑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
2021年1月6日,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数值 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试管照片、血样密封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别材料、检定证书、鉴定聘请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齐 宇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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