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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20时32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5号的黑色丰田凯美瑞牌小型轿车,沿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西六道街交通岗西侧约3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贾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贾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

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齐  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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