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2000********,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务工,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镇**社区**小组**号,现住新平县**镇**社区**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平县**镇**社区**小组驶往**小组方向。18时06分,行至**村**百货门口处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徐某某驾驶的、对向驶来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7.66mg/100ml;罗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经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事故经过视频、提取罗某某血液样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轻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霞
检察官助理:宋顺云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7387757951、1388775****(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补充证据3页,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6页,取保候审文书复印件1份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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