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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200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原**,户籍: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做**送餐员期间因请假事宜对其组长富某某产生不满,意图报复购买了刨锛,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在徐某区**服务站,王某某用其准备的刨锛击打富某某头部,意图剥夺其生命,因在场其他人员阻拦,致杀人未遂。经鉴定,富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被害人富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

4.物证;

5.书证;

6.辨认、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持刨锛击打他人头部,意图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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