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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温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张某某)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区望亭乡******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望亭乡**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5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收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人收购的废旧铅蓄电池,出售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非法获利。王某某累计涉案金额:1641010元;张某某累计涉案金额:337885元;温某某涉案金额:167895元;刘某某涉案金额:114410元;马某某涉案金额:95650;李某甲涉案金额:91005元;李某乙涉案金额:5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辨认笔录;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废铅蓄电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手机159********)、李某甲(手机134********)、李某乙(手机151********)、温某某(手机137********)、刘某某(手机139********)、马某某(手机150********)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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