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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28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3号的白色大众小型汽车沿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由北向南行至铁西六道街与陶南街路口交汇处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其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45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汪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

2020年11月2日,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汪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违法嫌疑人身份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式测试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试管照片、血样密封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别材料、检定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齐  宇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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