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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陈某某收买用陈某某身份证办理的配套有密码、U盾等的一张卡号为62122520030********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和一张卡号为62284801367********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后转卖给他人。嗣后,上述被倒卖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诈骗被害人邱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被人以“冒充淘宝客服退款”的方式骗走的钱款人民币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补偿诈骗案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4700元,取得其谅解。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流水、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等;

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耀君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二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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