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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孟某甲、郑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孟某甲(绰号“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巷**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村**庄**街**巷**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郑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甲、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孟某甲结伙向孔某甲、周某某、郭某某、孔某乙、陈某某、孟某乙等人收买用上述人员身份证办理的配套有密码、U盾等的银行卡9套,后溢价转卖给包某某(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部分银行卡,于2020年5月17日至5月22日期间,收到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在晋江市安海镇仁寿村后桥亚利特建材有限公司内被人以“先谈感情后介绍在平台进行下注盈利”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钱款。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孟某甲在山东省金乡县**小区*期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投案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孔某甲、周某某、郭某某、孔某乙等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证人孔某甲、周某某、郭某某、孔某乙及被告人孟某甲、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郑某某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耀君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郑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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