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叶某某赌博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XX县,住XXXXXX村X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2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X月份至X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创建了“中至上饶麻将”俱乐部,分别在微信上建立“敲天群”、闲聊APP上建立“5跑群”,通过各种方法拉人进群参与赌博,利用微信向客服人员“上饶中至-小玉(微信号:zzyzXXX)”购买房卡供群成员打“跑的快”赌博,并通过闲聊APP从中收取每局5元房费作为渔利。经查,2019年X月份至X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共购买房卡2万张,扣除房费成本0.5元/张,其非法获利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证人颜某某、徐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上交非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经营非公经济,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慧

检察官助理:柯楠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XX县XX镇XX村桥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