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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腾鳌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8号的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腾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回民村村委会门前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千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过检测,刘某某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并送检。

2020年12月10日,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数值 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试管照片、血样密封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齐  宇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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