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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霍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7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 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X0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霍某某长集镇卫生院路口处时,被霍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所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187********)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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