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何在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寨岔路口。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在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何在江与朋友鲍某某、李某某到烧烤摊吃烧烤、喝酒,后三人相约与李某某朋友张某甲到宁洱县**量贩KTV唱歌。何在江因自带酒水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保安人员拉劝离开KTV后,为泄愤,到宁洱县**宾馆后路边驾驶其渝******普通小型客车返回,冲撞进KTV一楼大厅。期间,何在江驾车沿途至宁洱县**停车场时,未等停车场闸道门完全打开即快速驶入,到KTV门口前右转时,刮擦着停放在KTV门口前云******出租车冲上停车场台阶,后继续驾车冲撞进KTV一楼大厅,撞毁KTV一扇玻璃大门、一扇安检门、一个花盆、一个带烟灰缸的垃圾桶后撞停熄火于电梯门口,撞毁电梯门口墙体瓷砖一块。云******出租车被刮擦右前保险杠、右后保险杠擦痕和右前翼子板扭曲变形(维修花费人民币800元);渝******普通小型客车前保险杠、右侧观后镜、右后保险杠、左前门、右侧车身擦痕、右前翼子板扭曲变形、左前保险杠及大灯破损。车辆冲撞进入KTV时,与云******出租车并排停放的另一辆出租车驾驶员杨军站立于其车旁、顾客龚某某站于KTV门前背对停车场在打电话、保安陈某某站于KTV门口,顾客张某甲、熊某某、廖某某正从KTV楼梯走到一楼。KTV老板牛某乙及其儿子牛某甲、经理曹某某等人听到声响从二楼下来,龚某某、张某甲、牛某甲和曹某某等人因受惊吓或气愤殴打了何在江。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在江血液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血;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量贩KTV财物损坏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146元;经宁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在江因左侧顶部头皮肿胀、唇粘膜损伤后经医院清创缝合于唇粘膜留有愈合瘢痕、右上切牙牙折、左上切牙Ⅰ度松动,损伤程度分别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鲍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牛某甲、曾某某、王某甲、龚某某、张某乙、熊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冷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乙、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在江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宁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损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普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在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在江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冲撞进入公共场所(宁洱县**量贩KTV),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一辆出租车被刮擦受损维修花费人民币800元、KTV大门、安检门等财物损失价值714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何在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何在江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57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2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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