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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彭兴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1时3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京N****1)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3号院门口,向东行至庙城十字街左转向北行驶到怀长路庙城村北口公交车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龚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0.6mg/100ml。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书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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