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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龙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保靖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去花垣县董马库赶集买菜回家,在路上想到其岳父石某某和自己母亲在一起生活,还让女儿与其离婚,因此怀恨在心,后从家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衣服的左边袖子里防身,到**镇**小学对面超市喝了三瓶白酒,然后走到超市旁边的小卖部和别人打牌一直到晚上七点多,被告人从小卖部走出来之后想到其岳父石某某对自己做的事情就恼火,于是走到石某某家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面朝石某某家大门最右边那间房的后面玻璃砸去,接着拿出早上带的菜刀朝窗户上面砍了几刀,然后从窗户爬了进去,到了房间后被告人打开灯,看见一架子上放有两三床棉被,于是就拿出打火机朝一床棉被点火,直到棉被被点燃后,遂从案发地回到自己的家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龙某某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石某某询问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询问笔录;5、提取、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彪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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