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2日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7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田林县城的燕春河鱼饭店吃饭喝酒,其女友被害人郑某某来叫其回家,后双方发生争执。二人走到饭店门口的公路边时,被告人黄某甲越想越气,便趁着酒劲动手殴打郑某某,致使郑某某当场受伤。 经田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支付了130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浣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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