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自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出发沿漳东线往漳浦县杜浔镇方向行驶,行至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有限公司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且未能注意前方情况,与李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甲当场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毁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10600元并履行完毕,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毅明
检察官助理:谢 敏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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