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0********,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保靖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效的C1D驾驶证,驾驶未上户未保险的无牌自卸低速货车,从保靖县毛沟镇卡棚水库方向驶往保靖县毛沟镇电棚村,12时30分,被告人驾车超速行驶至电棚村上屋组路段,与相对行驶人张某乙用驾驶的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两车发生侧面刮撞,造成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及张某乙用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侦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乙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交通事故处理告知书,证据公开记录,违法处理通知书,调节终结书,到案说明、报警情况,称重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尿液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尸检、酒检、毒检、货车车速、货车性能、摩托车性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相关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未上户未保险的无牌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彪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翟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田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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