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8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8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至24日,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先后在**县**乡、**乡、**镇、**市**镇于夜间采取用矿灯照、拍子拍的方法,先后9次非法猎捕壁虎,其中韩某某共计非法猎捕壁虎约3500只,韩某某共计非法猎捕壁虎约80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壁虎均为“三有动物”无蹼壁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闫某某、王甲某、王乙某、刘某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放生笔录、案件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等书证;
4.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三有动物”无蹼壁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07月0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韩某某联系电话134******** 、韩某某联系电话155******** );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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