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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韩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韩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6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安徽省************-***。被告人韩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殴打他人2012年8月9日被**县公安局拘留处罚。被告人韩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在蒙城县**********,刘某某与王某某因买卖矿泉水引发纠纷,后被告人韩某至现场对刘某某、刘某某实施殴打,将刘某某、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系轻微伤,刘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苗苗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涉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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