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10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6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7时30分,被告人韦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小型客车,在田林县**乡**村**屯**内移动车辆停放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中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黄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韦某甲血液中检测出的酒精浓度为46.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主动投案,并向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家属支付丧葬费及医药费共计7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调查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韦某乙、赖某某、郑某某、韦某丙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在居民住宅区域道路上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过失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浣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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