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4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9年3月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团伙。该团伙利用“梦幻西游”网络游戏中的“炼丹炉”为道具,设立银行账户,在互联网上坐庄吸引玩家参赌,从中谋利,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3月7日,累计违法所得为3462248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团伙中负责吸引其他玩家参赌,并在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不在时负责团伙考勤及财务工作,从中领取高额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润松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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