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现住梅州市梅江区**镇**小区**栋**房。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被告人陈某某在汕头市炮台公园向一名微信名为“精英鸟业”的人以每只45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了非洲灰鹦鹉。2017年8月,陈某某在梅江区强民路其经营的二手房中介店内以5000元的价格将一只雄性非洲灰鹦鹉出售给涂某甲(另案处理)。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送检鹦鹉活体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价值人民币20000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权威鉴定报告书、权威鸟类DNA检验所等书证;2、证人涂某甲、涂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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