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50********,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临澧县人,住**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1时许,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匿名举报微信朋友圈有人发持有枪支的视频。民警经过核查,获知枪支系陈某某所有。遂来到其家中,依法将陈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扣押。2020年5月11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某所持有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停弦渡镇花林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材料、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常公物鉴(痕检)字[2020]28号鉴定书及枪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取得持枪许可而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鹏
检察官助理:邓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2196****(村治安主任)。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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