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冒充该公司员工,以网站建设和业务推广为由,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1779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个人推广开户保证金、网站建站费用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6080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建设网站、产品推广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7080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建设网站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488元。
4.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在百度进行店铺推广及平台建设管理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138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扭送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思媚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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