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铁西路西关双坛水塔区**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高平市康乐街菜市场一门市部饮酒后,驾驶晋E****1蓝色力之星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高平市太华路涵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电话:1553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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