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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阿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阿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现年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宁蒗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前往被告人阿西某某家调查时,被告人阿西某某便主动将藏于卧室中的一支射钉枪和部分射钉枪弹交予民警。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为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阿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金古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西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西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才

检察官助理:张籍美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阿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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