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原籍。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钟某某分别在梅州市梅江区客天下**区**栋**号、**区**栋负**-**杂物间先后多次盗窃白酒79瓶、洋酒1瓶、茶油4瓶4桶(折值14268元),并将盗窃所得赃物藏匿于客天下**区**栋负二层车库自用杂物间。在刑满释放后多次用摩托车从**区**栋自用杂物间转运赃物藏至住家与梅江区江北城西大道**小区**号杂物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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