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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郑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号,住福建省平潭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后载乘客陈某甲,沿平潭县**乡**村通往**村道路由北往南行驶时不慎摔倒,造成郑某某受伤、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发时驾驶人,陈某甲为事发时后座乘员;陈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受检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受检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左侧与事故路段路面发生过相刮划,可以排除受检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发前与其他车辆相碰刮的可能性。2020年7月9日,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应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在本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6月15日,平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郑某某租住处对郑某某进行询问。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平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非正常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单、CT检查报告单、司法鉴定结论告知书、接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委托书等2.证人的证言:证人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凯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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