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78********,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阳西县**镇**街**号**。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监视居住 。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走进阳西县**镇**幼儿园斜对面一座2层半的民房第二层,发现一房间没有锁门就推门进入房间内将行李箱上一钱包打开拿走里面的黄金吊坠。经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黄金吊坠价值为5560元。经鉴定邓某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实施本次危害行为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其兵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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