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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房。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女装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区正兴路江波汽车音响店门前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粤M*****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0mg/100ml;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被告人照片、身份证、人员电子档案、前科查询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吴某某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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