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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23时9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高平市南城办事处汤王头村家中饮酒后,驾驶晋EMX333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平市锦华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路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贾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245.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电话:132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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