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8时39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陕GM****号二轮摩托车,由汉滨区**镇**村返回**镇回家途中,行至211国道1064公里780米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和谢某某二人受伤,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陕西立信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欠条、刑事谅解书汉滨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普查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9487****); 

    2、卷2册、照片1册,光盘1张,社会调查评估报告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值班律师:左远苗(电话:138915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