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4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1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庐江县**镇**段的水稳拌合站内驾驶**牌装载机,向水稳搅拌机加装石料过程中,因倒车时对后方情况疏于观察,致所驾装载机将站立在左侧后方的柯某某撞倒并碾压身体及头部,致柯某某当场死亡。
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由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6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施工许可申请书、山石加工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查询证明;2.证人王某某、丁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记录;5.现场勘验笔录、勘察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 红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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