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住洛阳市涧西区**路与**路交叉口**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C*****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骏怡连锁酒店门口,把行人李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交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122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酒后危险驾驶,带张某某至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9mg/100ml。
2019年12月23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甲149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3)证人李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
(5)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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