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住洛阳市涧西区**路与**路交叉口**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C*****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骏怡连锁酒店门口,把行人李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交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122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酒后危险驾驶,带张某某至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9mg/100ml。

2019年12月23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甲149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3)证人李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

(5)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