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南京市**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蒙城县**大酒店停车场处,与贺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其殴打,蔡某某将贺某某打伤。经鉴定,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