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53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三义镇**村**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0时许, 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SF9719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路段时撞到行人曹某某,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5.41mg/100m1。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与当事人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雨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三义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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