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董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53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三义镇*****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0时许, 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SF9719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路段时撞到行人曹某某,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5.41mg/100m1。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与当事人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雨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三义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