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8时许,中国联通公司接线员张某某在**市**镇**村**组施工时,将用于安装宽带的熔接机临时放置一线杆处,在给村民安装宽带期间,被告人苗某某趁张某某去给村民安装宽带之机将熔接机拿走并藏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苗某某主动将熔接机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熔接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苗乙某、李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9********、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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