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房,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因疫情失业在家,找工未果,加上小区嘈杂等原因,心生烦躁。当日晚20时30分许,苏某某从家中找来三根5cm铁钉,在居住的小区梅州市梅江区秋苑路金苑小区C区楼下用铁钉对着小区停放着的车划过,一共有十二辆车被划出一道车痕,期间还将一辆汽车轮胎刺破。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十二辆汽车损失价格共计为8591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钉三枚,作案上衣一件;2.书证:犯罪嫌疑人照片、人员基础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阿陆汽车维修美容中心单据、抓获经过、致歉书、刑事谅解书、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登记表、请求书;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邝某某、曾某某、古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李某甲、陆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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