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汶上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街**号,现租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因盗窃,于2017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 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越洋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22时许,驾车至北京市怀某某**镇**院附近,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盗走,长度200米。经北京市怀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00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所盗窃的通讯电缆线运至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王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向王某乙低价销赃。

2.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22时许,驾车至北京市怀某某**镇**小区北侧,将中移铁通北京郊区分公司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盗走,长度150米。经北京市怀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85元。后被告人胡某某于当日23时许,驾车至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内,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盗走,长度50米。经北京市怀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27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所盗窃的通讯电缆线运至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王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向王某乙低价销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宋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的笔录;4.书证:被告人胡某某通话记录、微信转账单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王某乙的手机恢复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