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街**园**栋**房。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郭某某、李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10 月至2018 年5 月23 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和曾某甲、吴某某、邱某某、曾某乙、陈某某、邹某某、梁某某、邹某某、叶某某(以上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建立赌博群,制定赌博规则,以抢红包的形式合伙经营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肖某某与曾某甲、陈某某、曾某乙、梁某某、邹某某等人是股东,其本人占股1.2成。曾某某(已判刑)与邱某某负责参赌人员上分及财务结算,林某某(已判刑)为发包手,负责发微信红包供赌博人员争抢,叶某甲、叶某乙、钟某某、曾某某赖某某(已判刑)等人为拉手,聚集违法人员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叶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蓝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博群内参与抢红包进行“九点半”赌博,并根据所拉人员的人数、参赌金额等按一定的比例获取“福利”报酬。

该微信赌博群每天经营时新建微信群,采取推送二维码或由拉手拉参赌人员的方式进群,随后参赌人员使用支付宝、微信转账充值,财务将参赌人员交纳的赌资兑换为积分,再由“发包手”按参赌人数发出相应数额的红包,由各参赌人员抢取红包。经机器人软件自动计算出参赌人员中庄家、闲家的点数、输赢数额后,并根据庄家盈利的情况抽取水钱。赌博群每天聚集一百多人进群,每局有二十多人押注参赌,每局的押注金额一千多元至一万多元,累计每天的押注金额达三十多万元至一百多万元,累计每天从中抽取渔利五千多元至十多万元。仅2018 年4 月14 日至2018 年5 月22 日该赌博群共计抽水人民币5359408 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住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曾某丙、丘某某、曾某甲等同案人及证人罗某某、曾某乙、王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微信群创建赌博平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聚集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思媚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