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组**号,个体,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昌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县共有三次饮酒行为:午饭时他喝了两杯(2两杯)的毛铺酒(白酒),晚饭时喝了大半杯(2两杯)的毛铺酒,之后又为朋友庆生,喝了一杯(2两杯)多点“女儿红”黄酒。喝完酒后,因为有事他就自己一个人驾驶车牌号为赣G*****的机动车从***收费站上高速,在过了服务区几百米后,他因酒劲上来无法继续开车,遂将机动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并睡着,被交警叫醒后,又不配合交警的执法行为,还辱骂、推搡交警,之后被***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18mg/100ml。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并违规停在应急车道内休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赵冰玉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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